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采婕
上列聲請人黃采婕因與相對人吳俊霆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俊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符雙香之年籍資料及送達住所。
三、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