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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郭建成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芳玫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同段184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