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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相  對  人  汪寳珠 


關  係  人  富鈞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鈺 

關  係  人  鄭淳甫即鄭國雄之繼承人


            鄭姵涵即鄭國雄之繼承人



            鄭紹甫即鄭國雄之繼承人


            鄭志鋐即鄭國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繼承人鄭國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富鈞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關係人富鈞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繼承人鄭國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1,350萬元,然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繼承人鄭國雄已死亡,相對人汪寳珠及關係人鄭淳甫、鄭姵涵、鄭紹甫、鄭志鋐為被繼承人鄭國雄之全體繼承人,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汪寳珠所,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其收件回執、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

0000-0000



285.00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3層
1層:94.94;2層:94.94;3層:94.94;總面積:2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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