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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聲請人陳松林因與相對人張淑真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松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拍賣相對人張王金櫻、張文章之權利範圍各自為何?如設定後有部分相互移轉,請一併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