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黄淑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起息日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與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自113年7月2日起未受清償利息等內容不符。請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