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卓秋杏即樂樂洗衣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9年7月26日、到期日為113年5月28日、面額為新臺幣2,804,160元、發票人為卓秋杏即樂樂洗衣店之系爭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