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欣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鴻隆
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李鴻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抗告狀底僅有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提出經抗告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