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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楊川德
上列聲請人楊川德因與相對人姜鈺斘即姜彥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川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楊川德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