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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王梓運
上列聲請人王梓運因與相對人林俞賢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梓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431953~431967等15紙)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屆期後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