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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洪振哲 
相  對  人  梁彰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其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聲請人就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8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7月30日
300,000元
110年8月30日
110年8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0年7月30日
300,000元
110年8月30日
110年8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0年8月27日
200,000元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WG0000000

004
110年8月27日
200,000元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WG0000000

005
110年9月6日
300,000元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WG0000000

006
110年9月6日
300,000元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WG0000000

007
110年10月5日
400,000元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5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