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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亞倫
上列聲請人蔡亞倫因與相對人毛乙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亞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載自提示日(112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與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月1日不同,請具狀確認利息起算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