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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永承 


相  對  人  蔡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5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9年12月16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30日
CH440804

002
110年3月29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30日
CH440805

003
110年6月8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30日
CH440806

004
111年2月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30日
CH440807

005
112年5月12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30日
CH562136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