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哲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背書連續之本票原本(本票指定受款人為彰化縣私立聯成電腦美語短期補習班),並提出彰化市私立聯成電腦美語短期補習班之補習班立案證書等足以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