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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培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宗德之遺產管理人而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佐。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