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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呂昆益 



上列聲請人因益知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八
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知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營所稅申報等語,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7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381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