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虎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俊樺
送達代收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王品涵
上列聲請人就虎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樺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虎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樺因業務不振,已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國稅局仍有營所稅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