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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代  理  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代  理  人  涂榆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經該院以106年度建字第5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6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54號裁定確定在案。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