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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號
聲明異議人  劉肇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秝妤即林卉軒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85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852號民事裁定,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相對人林秝妤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本院民事執行處即依上開執行名義,並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內容為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14852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誤,此部分可先予認定。
四、聲明異議人雖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及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均有爭執,並認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3月15日就系爭不動產之遺留物(如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遺留物)拍賣程序已有違法,惟查:
(一)按強制執行,依確定之終局判決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專司民事強制執行事務,對於私權之爭執,並無審認之權限,亦無從將依法判定之事實任意變更、推翻,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自非專司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之執行法院所得審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依照上揭執行名義,債權存在證明文件及系爭不動產登記資料,於客觀形式上審查後,准予相對人臺灣中小企銀之強制執行聲請,經核並無違法之處;因此縱令聲明異議人於系爭執行事件進行時多次具狀主張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或抵押權設定等節有何不實之處,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已涉及私權之爭執,並非執行法院所能審認,故聲明異議人仍執此指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具有違法不當之處,自無可採。
(二)按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留物於系爭不動產遭拍定後,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12月4日通知包含聲明異議人在內之人限期領取,嗣逾期未獲回應後,本院民事執行處即依系爭不動產拍定人之聲請為囑託鑑價及定期拍賣等程序,並將上情通知聲明異議人表示意見等節,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2月4日函、113年1月21日函、拍定人陳報狀、系爭遺留物照片、網路市價列印資料及送達證明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可參,堪認執行程序已兼顧聲明異議人之權益,未逾強制執行必要程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是聲明異議人指稱系爭遺留物之拍賣程序違法等情,尚屬無據,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於法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主張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田中鎮
香山

220
1167.53
10000分之382
備考
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549-3地號。
2
彰化縣
田中鎮
香山

220-4
68.34
10000分之382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7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8層
地面層: 38.15
二樓層: 82.31
騎樓: 51.71
合計: 172.17
陽台:9.25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香山段163建號**1124.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2;香山段164建號**154.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0分之834。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1
床組
2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2
冷氣機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3
電扇
2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4
五斗櫃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5
洗衣機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6
電熱水器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7
烤爐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8
電鍋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9
木桌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0
佛像
18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1
冰箱
2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2
沙發桌椅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3
輪框
12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4
輪胎
15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5
車燈
6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6
小木桌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
17
除濕機
1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一樓,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