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呂芷曦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相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103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裁定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未據異議人繳納,故命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