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全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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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江崇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躍騰(即山上有魚日式料理)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一井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一井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西區,本院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簡燕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