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7號
原 告 品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一至五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將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判決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惟原告並未臚列被繼承人為何人?全體繼承人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何,難認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即被繼承人為何人?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並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丁○○應分得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相關戶籍資料如前已提出或卷內已存在,無須重覆提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應向管轄法院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拆棄繼承之查詢回函,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相關戶籍資料如前已提出或卷內已存在,無須重覆提出。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註明有無法定繼承權)。
五、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須提出完整算式)並補正附表。
六、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七、本訴狀暫無須提出繕本,待聲明及被告特定後,應再行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八、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為甲○○,惟未提出委任狀,又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參照),若須委任非律師代理,須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並於開庭前具狀取得本院同意為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