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鄒永辰
參加訴訟人
即參加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吳佳穎
吳順和
吳太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妤蓁
受 告知人 吳壹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