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鄒永辰  


參加訴訟人  
即參加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吳佳穎  

            吳順和  

            吳太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妤蓁  


受  告知人  吳壹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