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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繼承人    陳芝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8年度繼字第91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芝百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於民國98年5月11日死亡,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陳芝百目前尚有債務未清償,其死亡後繼承人繼承情形尚待瞭解,請本院准予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738號債權憑證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8日金管銀控字第11102332311號函影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