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
代 理 人 ○○○律師
相 對 人 ○○○
特別代理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為聲請人○○○為之母,聲請人自小與相對人及父親○○○同住,○○○已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死亡,聲請人4歲時,相對人外遇,父、母分居,而後聲請人於國小一至三年級由外婆○○○照顧並同住,國小四年級由祖父○○○照顧並同住,期間皆未由相對人扶養,國小五年級始再與相對人同住。
㈡約自聲請人4歲時起,相對人經常對聲請人施暴虐待,諸如:抓聲請人頭部浸入滾燙熱水內,再將聲請人頭髮全數剃光,致聲請人在學時遭受嘲笑、霸凌;要求聲請人及其胞妹○○○假裝精神障礙者,以領取補助款,該補助款均由相對人領取,用以支付聲請人及○○○之開銷;相對人心情不佳即會以衣架、藤條對聲請人施暴,致聲請人全身紅腫瘀青;抓住聲請人頭部,以指甲坎入聲請人臉部用力刷下,致聲請人臉部皮開肉綻;徒手抓聲請人頭髮撞水泥牆,致聲請人頭破血流,相對人時常恫嚇稱,若聲請人將被打之事告訴他人,會遭受更嚴重之毆打,致年幼之聲請人根本不敢向他人提起,相對人上開行為均已對聲請人造成莫大傷害。再相對人當時因外遇時常不在家,晚上多在外遇對象家中過夜,聲請人僅能自行煮白飯,與○○○依同搭配白開水吃,縱相對人名義上與聲請人同住,實際上根本未盡照護之責,回家即對聲請人一陣毆打。
㈢聲請人在相對人家庭暴力之下,痛苦不已,國中時因懼怕遭毆打而不斷逃離家庭,相對人尋得聲請人後,即會對聲請人一陣毒打,其曾將聲請人過肩摔,亦不願將受傷之聲請人送醫治療,又或將聲請人反鎖於房間內軟禁,聲請人曾有2次自住家2樓跳下逃離家庭,相對人並曾持菜刀追砍聲請人,相對人更對聲請人不實提告竊盜罪,僅是為給予聲請人逃家之教訓。聲請人國中畢業後,相對人要求聲請人穿三點式內衣從事檳榔西施工作,且要求聲請人將錢全數交與相對人。
㈣聲請人升上高中後,向父親○○○求救,○○○不願理睬聲請人,將聲請人安排居住在其友人○○○家中,踞聲請人經遭○○○性侵,經○○○苦苦哀求,雙方始達成和解,○○○指示聲請人以假結婚方式,使其免受刑事責任,旋即再離婚,而聲請人高中期間學費多由○○○支付,聲請人並打工賺取生活費,期間相對人幾乎未曾關心聲請人,亦未給予金錢援助,兩造幾乎已無往來,而聲請人於加油站打工時,相對人會到加油站向聲請人討錢。期間聲請人曾發生嚴重車禍而昏迷住院,相對人為向肇事者求償高額賠償金,竟一再要求醫生對聲請人腦部動刀,然聲請人之傷勢根本無需冒如此高風險手術之必要,幸得醫生阻擋才未果。
㈤相對人對聲請人之種種行為,致使聲請人長期受創傷折磨,生活壓抑、封閉,自109年起才嘗試尋求協助,經歷漫長治療,相對人方才有所好轉。
㈥參酌2名證人之證述,相對人長期對聲請人施以家庭暴力,達重大虐待之程度,除造成聲請人身上時常有嚴重傷勢,更造成聲請人成長過程中不可抹滅之心理陰影,相對人根本未將聲請人作為女兒看待。
㈦相對人除未善盡扶養聲請人責任外,更時常對聲請人施暴,且情節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25條條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二、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答辯略以:自證人之證述,可知聲請人小時候家境並不優渥,相對人又無足夠經濟能力提供適當生活環境予聲請人,才會要求子女假裝智能障礙聲請補助、要求子女從事檳榔西施工作等作法出現,目的不外是希望掙得微薄金錢維持家計。且相對人要求聲請人及證人學會用瓦斯、煮炒飯、煎蛋、水餃等,目的是在養成聲請人生活技能,學習烹飪的年紀或有討論空間,但尚非無理要求,更稱不上虐待。相對人更有來自傳統家族的壓力,故而縱使相對人管教上有過當之情,亦非難以想像。相對人雖能力有限,仍努力工作維持家計,惦記子女用餐,於姨婆處寄存飯錢,相對人能力雖有不足,但也盡其所能照顧子女,實已盡其扶養義務。相對人對聲請人童年時激烈的管教,嚴重影響聲請人心理成長過程,為本件之起因,惟若因管教過當而完全抹煞相對人養育之功,恐非適當。並聲明: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核其立法理由,係認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此際仍由其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1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可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民國99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四、經查:
㈠相對人為00年00月0日生,為○○縣政府列冊低收入戶之多重障礙重度之身心障礙者,現居住於○○護理之家,接受○○縣政府每月補助21,000元,其111年、112年所得收入均為60元,名下僅有投資1筆,財產總額600元,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縣政府114年1月2日函、○○護理之家114年12月3日函暨附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現確無法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係成年人,為相對人之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自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並舉聲請人之妹即證人○○○到庭證稱:伊國小二年級要升國小三年級前,幾乎沒有看過聲請人,之後伊與聲請人、相對人同住,聲請人讀國中時,相對人對聲請人家暴,聲請人承受不住壓力,高中後聲請人即未與相對人同住,聲請人國中時曾逃家。但是伊不記得聲請人逃家多久。相對人時常外出不在家,伊都由聲請人照顧,聲請人生活也是自己處理,伊國小時,常常吃不飽,相對人會叫聲請人及伊喝水充飢,在伊國小一、二年級時,相對人曾要求聲請人及伊學習煮飯,如果學不會,相對人會打巴掌。相對人曾要求聲請人及伊偽裝成智能障礙者,聲請人及伊不願意,回家就被打,相對人會連續打巴掌,且抓聲請人及伊頭部去撞地板。相對人會對聲請人家暴,如過年在相對人娘家面前讓相對人失去面子,或是不順相對人意,相對人會對聲請人連環巴掌,且以指甲嵌進去聲請人臉頰皮膚,另外相對人會去折竹子回來抽打聲請人及伊,抓聲請人頭去撞牆,聲請人如果反抗,相對人會直接抓扯聲請人頭髮,將聲請人抓過來過肩摔。平時如果伊受傷,聲請人也會被相對人打。伊小時候聽到聲請人尖叫,看到相對人將聲請人抓進浴室裡,因有大聲尖叫、哭嚎聲,伊走去浴室,看見相對人將熱水澆往聲請人頭上。聲請人國中時,相對人將聲請人頭髮全部剃光,導致聲請人在學校遭霸凌。伊看過聲請人跑出家門,相對人在後持菜刀追出去,伊因此大受驚嚇。聲請人曾因遭受相對人毆打,自住家2樓跳下。相對人會將聲請人反鎖在房間,因相對人一直要抓聲請人頭去撞牆,聲請人痛到哭、尖叫。聲請人及伊曾向姨婆表示遭相對人毆打,相對人毆打聲請人聲音很大,鄰居曾經報警由警察處理。相對人曾要求聲請人穿三點式內衣從事檳榔西施工作,相對人也這樣要求伊,伊不清楚聲請人有沒有去做,伊沒有理會相對人。伊父母離婚時,聲請人7歲,伊4歲,父母離婚前一家四口同住在○○租屋,相對人是家庭主婦,○○○負責賺錢,相對人在家照顧聲請人及伊時,相對人會對聲請人打巴掌,只要伊有狀況聲請人就會被相對人打,伊小時候換尿布、餵奶都是聲請人負責,相對人對聲請人說要照顧好妹妹,如果沒有照顧好,你就知道死,平常打掃、三餐是相對人準備,相對人做事時會叫聲請人照顧伊。父母離婚後,○○○搬離原來租屋處,聲請人及伊與相對人留在租屋處同住,聲請人就讀高中左右離開家裡,後來伊離開,剩相對人獨自居住,這段期間,家中經濟仰賴相對人工作、聲請人及伊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維持,家務都是聲請人做,相對人較少做家務。平日相對人出去工作,回家時都晚上11、12點,聲請人及伊時常餓肚子,會去姨婆家蹭飯,相對人有在姨婆那邊放錢,但錢用完也沒有補,聲請人及伊去外面洗手台接水喝,相對人知道後就打聲請人及伊。伊國小期間,曾與聲請人、相對人到照相館拍照,相對人認為聲請人沒有照顧好伊,就打聲請人巴掌1下。有一次過年,聲請人及伊與相對人回外婆家,因伊說要上廁所,相對人感到丟臉,回家後便對聲請人及伊連續打巴掌,相對人對聲請人說沒有管妹妹,再以腳踹聲請人,相對人將聲請人頭髮抓起來,持藤條瘋狂抽打聲請人及伊,相對人以指甲嵌入聲請人及伊臉頰,並抓聲請人頭撞地板、撞牆,後來又生氣以安全帽打聲請人頭,且向聲請人及伊說敢報警會死很慘。相對人要求聲請人督促伊寫作業,回來檢查發現伊沒寫作業,其便拎著聲請人頭髮進房間,伊看不到房間內情況,但聽見聲請人尖叫、哭。伊國小寒暑假時,聲請人騎腳踏車載伊不慎跌倒,相對人大聲質問聲請人為什麼照顧妹妹這樣,打聲請人2巴掌,伊就醫回來,相對人拉扯聲請人耳朵將聲請人扯到客廳,伊沒有看見相對人怎麼打聲請人,伊看見聲請人時,聲請人身上有遭藤條打的傷痕且流血,相對人並對聲請人罰跪。聲請人離開家後,伊聽聲請人說過,相對人會到聲請人工作加油站討錢,相對人在加油站毆打聲請人,導致聲請人失去工作;另一次伊國中寒暑假時,相對人載伊到聲請人租屋處,向聲請人討要存摺,存摺內有政府匯入的障礙補助金等語。另舉聲請人之繼母即證人○○○具結證稱:聲請人升國中一年級時,有段時間與○○○到○○讓祖父母照顧,伊聽○○○說,相對人會對聲請人家暴。聲請人國中時,伊與○○○去○○看聲請人及○○○,伊進去時看見相對人抓聲請人頭髮去撞牆壁,伊不知道發生什麼事,聲請人哭說不要這樣打我,相對人沒有停繼續撞,因相對人不認識伊,相對人看到伊時手上拿刀,對伊說不要管他們家的事。有一次聲請人發生車禍,○○○與伊趕到醫院,相對人跟對方說車禍很嚴重要開腦,○○○聽到馬上說聲請人只是昏迷不用開腦。聲請人就讀國中時,伊看到相對人拿藤條打聲請人,且相對人持刀對著聲請人。聲請人就讀國中時,伊看到聲請人從租屋處組出來,隨後相對人走出來,一邊對聲請人罵「幹你娘,你如果走調我還是會把你抓回來」。聲請人就讀高二時向○○○求助,希望回○○與○○○生活,○○○去找相對人談,相對人不同意。聲請人跟伊說過小時候父母在一起時,相對人沒有讓聲請人正常吃飯,相對人會打聲請人,也會將聲請人趕出家門等語。證人○○○、○○○上開所述,互核大致相符,是聲請人主張其多次遭相對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堪信為真。
㈢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未爭執上情,僅以相對人已盡其所能扶養子女為辯。本院審酌相對人既為聲請人之母,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且應善盡保護教養責任,惟相對人於聲請人幼年時,多次對其為家庭暴力行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為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本院衡酌相對人雖為聲請人之母,卻未盡母親應盡之保護教養義務,不僅未給予聲請人母親對子女之關懷、慈愛,更屢對聲請人為身體及精神之重大侵害,使聲請人自幼於家暴環境中成長,身心俱受恐懼及威脅,如強令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未免強人所難,有違事理之衡平。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