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