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准予核發(112年度暫家護字第508號),視為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丙○○。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被害人丙○○居所(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以下合稱相對人甲○○2人)為聲請人即被害人丙○○姊妹,而兩造父親○○○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1時25分過世,相對人甲○○2人竟於同日上午7時30分許,在父親停靈之龍巖會館(彰化縣○○市○○路000號)102號房,因香火及遺產問題,對聲請人及另一姊妹○○○(另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2號對相對人甲○○2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辱罵、拉扯,相對人乙○○更持遙控器毆打聲請人左、右手7次,並與相對人甲○○圍住房門阻擋聲請人離去,以致聲請人受傷(未就醫)。以此等方式,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暴力行為,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甲○○2人答辯略以:
㈠相對人甲○○:本件係因聲請人不讓○○○回家,堅持在外舉辦喪儀,故在龍巖會館發生爭吵,當時有出言「你給我跪下」,要求聲請人在父親靈前下跪。至於「一個傀儡一個畜生」乙語應是相對人乙○○所言。本件聲請人等屢屢找相對人等麻煩,數度提告,請法院要求聲請人遠離相對人等。
㈡相對人乙○○:並無聲請人所指情事,而係聲請人欲加攻擊,因而持遙控器阻擋,本件係聲請人與○○○先行挑釁。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應經審理程序,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仍應提出證據證明,惟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意旨、為貫徹該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之立法精神、及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不法侵害行為,乃依非訟事件之法理,以較寬鬆之「自由證明」法則,取代「嚴格證明」法則,即聲請人仍須提出「優勢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及相對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危險。再上開所謂「優勢證據」係指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並未明確要求證據證明力達到「明確可信」標準、或刑事案件之「無合理懷疑」之標準。綜上,聲請人聲請核發普通保護令,僅須提出「優勢證據」,使法院信得生較強固心證信其主張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真,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遭相對人甲○○2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經其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所陳明,並聲請調取龍巖會館監視器檔案為證。經查:
㈠經本院調取龍巖會館監視器檔案,可知該監視器鏡頭雖未能攝得兩造互動全貌,亦無聲音,但可見雙方於房內互動時,情緒激動,一度引來會館員工關切,此有監視器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與附件在卷可憑。
㈡又經當庭勘驗相對人乙○○所提出之當日錄影檔案,可聽聞其中某發話者確有「你給我跪下、跪下」等語,亦有「一個傀儡,一個畜生」等語,而依相對人甲○○於勘驗時所指認,「你給我跪下」乃其所言,「一個傀儡一個畜生」則是相對人乙○○言論,亦經本院勘驗明確,並有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參。
㈢再佐以相對人乙○○於○○○對其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之本院112年度暫家護字第509號事件中陳稱:「我沒有拉她手,聲請人(按指○○○)有罵我,我罵畜生但沒有指責是誰。」等語,有該案訊問筆錄在卷。
㈣綜上,堪認聲請人主張其遭相對人甲○○2人施以家庭暴力等語,並非無據。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聲請人之身心狀況及遭受家庭暴力傷害之程度,暨相對人甲○○2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情節,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聲請人雖同時聲請禁止相對人甲○○2人對其為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等行為,但本院認前開保護令內容已足以保護聲請人,認此部分聲請無核發之必要。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2年度暫家護字第508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
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