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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聲請人即被害人甲○○。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在民國113年4月1日前將被害人住處彰化縣○○鎮○○路00號全部鑰匙交還被害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長期相處不睦,相對人對聲請人有言語、肢體暴力行為。民國113年1月11日20時許,兩造因小孩聯絡簿簽名問題產生爭執,相對人先出手攻擊,聲請人為防衛自己才打相對人腹部一拳;翌日早上7時許,兩造為送小孩上學問題,又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嗣於同年月14日,相對人偕同其弟、妹至聲請人住處,相對人之弟以「你是不是男生」、「兩隻腳中間夾什麼」、「我有空的時候可以來姊姊家裡坐嗎」等語汚辱挑釁聲請人,致聲請人有身心焦慮症。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3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上開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其陳述明確,並提出錄影光碟為證,證人即聲請人之母丙○○亦到場結證稱兩造常因細故激烈爭吵,有互罵、互毆情事等語甚詳,又本院勘驗聲請人提出之錄影光碟,相對人之弟有以「你是不是男生」、「兩隻腳中間夾什麼」、「我有空的時候可以來姊姊家裡坐嗎」等語羞辱挑釁聲請人,相對人在場並未制止,有勘驗筆錄可稽,是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上述情節,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