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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秀諍 

相  對  人  連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明定。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請求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正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2號繫屬本院審理在案,原告係基於其受僱於被告期間,因被告未採取危害預防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勞工之法令,致其受有損害之原因事實而為請求,核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及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