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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沂萱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鎮○○里○○巷000號
代  理  人  楊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施沂萱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392,687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7號)。現任職於山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山川興業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近兩年(民國111年1月起至112年12月止)薪資收入約660,000元,112、113年之年終獎金12,000元、14,000元,尚經營愛派網路團購平均每月收入約1,200元。聲請人為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5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停業)之董事,平均每月營業額為30,000元。每月支出個人必要支出及母親扶養費(詳如後述)16,690元。名下財產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6筆保單,及一台106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該車歷經2次車禍修繕,且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無法評估其價值,可認無殘值。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二、聲請人母親曾擔任能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能浩公司)之監察人及貸款保證人,嗣因財務惡化倒閉而積欠債務。其母於112年薪資收入共267,749元,相當每月薪資22,312元,現遭多間銀行債權人就業務薪資為扣薪命令,且每月須支付房屋租金2萬元(與聲請人、待業中胞弟施亦璟同住)、水電費3,000元、膳食費12,000元,經常入不敷出。再於111年間患有老年性白內障影響收入,聲請人為分擔生活開銷每月給予其母5,000元等語。
參、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查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自設立日起至112年5月停業日止,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4年1月8日回函可參(詳卷第91頁);又聲請人稱自111年1月1日起迄今經營愛派團購,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200元等語,並提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等為據(詳調解卷第45-47、63、64頁;本院卷第155-431頁)堪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消費者,而為消債條例所適用之對象。
 二、又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1日陳報有兩筆債權,其中有擔保債權部分(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本不得計入債務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惟該車出廠逾7年,預估實行擔保後不足額為411,581元,爰依前開規定,將該債權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之債務為2,380,912元(如附表所示)。
 三、再查,依聲請人提出之113年6月、7月薪資明細單(詳調解卷第61頁),每月固定領取工資28,300元及伙食費850元,加計均分後之年終獎金1,167元【計算式:14,000元÷12=1,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每月薪資約30,317元,再加上每月愛派團購之收入1,200元,則聲請人每月可得支配之收入為31,517元【計算式:28,300元+850元+1,167元+1,200元=31,517元】。又聲請人稱其母親因保證、消費債務遭強制扣薪,生活費用經常入不敷出,並罹患老年性白內障,現與聲請人、胞弟施亦璟同住,每月租金2萬元等情,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表、房屋租賃契約、診斷證明書為證(詳卷第433-451頁)。本院斟酌其母現年61歲且患有眼部疾病,名下僅有一輛94年出廠之汽車,堪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租金部分如以分擔二分之一計算,聲請人每月當應支出租金1萬元。是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含租金)及母親扶養費合計26,690元為適當。從而,聲請人每月僅餘4,827元可供清償債務。
 四、另有關聲請人名下財產部分,經南山人壽公司於114年1月13日函覆聲請人有四筆有效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以下未特別指明美金部分則指新台幣)美金25.9元、美金356.53元、4,019元、10,403元,合計26,713元(以前置調解程序當庭聲請更生日即113年12月3日之臺灣銀行美金買入匯率計算,一美金換算新台幣32.14元)【計算式:(25.9×32.14)+(356.53×32.14)+4,019元+10,403元=26,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聲請人陳報2筆已解約之保單解約金153,086元、6,893元(詳卷第113、457頁);另有一台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106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則不予計入聲請人財產,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後債務總額為2,194,220元【計算式:2,380,912元-26,713元-153,086元-6,893元=2,194,220元】。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4,827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額約37.88年【計算式:2,194,220元÷4,827元÷12年=37.88年】始可清償完畢。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35歲(詳調解卷第73頁),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65歲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21、31頁)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6,915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5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79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9頁)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15,010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09頁)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4,315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27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880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87頁)
合計
2,380,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