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游全民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游全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