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琬茹
法定代理人 邱俊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邱琬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