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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琬茹 
法定代理人  邱俊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邱琬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