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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立享食品有限公司之財產得款新臺幣2,495,397元,已依法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准予認可在案,因無人聲明異議,業已悉數進行分配,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立享食品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前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裁定認可,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復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完畢,有聲請人所提匯款單據等件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破產程序自應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