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被上訴人 賴渼蓁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賴渼蓁本人應到場,並傳喚證人陳惠美,兩造有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4年8月30日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