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王月里
黃明富
賴橙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林知穎
訴訟代理人 簡晨安律師
華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3年5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