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賴建銘
被 上訴 人 甄美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萱
訴訟代理人 徐培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上訴人起訴聲明及範圍之真意,仍有待闡明釐清,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