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郭孔傅(即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孔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已於113年2月15日完結,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郭孔傅為簿冊文件之保管人,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3號全卷查核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紀錄、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郭孔傅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