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昇
被 告 黃竑暟(即凱啡糧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1萬7590元(約定價格785元/包 × 積欠6774包黃豆=531萬7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68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