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649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坐落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173-5、173-10、173-11、173-142地號之土地記第一類謄本(起訴狀附的是民國112年1月3日列印!非今年度)、地籍圖謄本影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上開地號土地現況彩色照片;得申請於民國80年間迄今之航照圖資料(如有,航照圖等圖片資料請彩色影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