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張瑞麟
林溪仁
盧德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
被 告 曾昶豪(綠元寶實業社)
被 告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房屋(登記面積3787.17㎡、鋼架造有牆)之現況市值約多少(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二、查報被告等占用系爭866、868、869、88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含地上物及加熱混合機及其他遭占用土地等;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三、提出前項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及以另紙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遭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含出入、空地)。若認為上開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
四、112年司執字第55740號強制執行現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