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仁等3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7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7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陳**姓名、地址。
四、查報債務人即被告陳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之母(被繼承人)姚OO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