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林貴珍
林藹娃
林貴莉
林貴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協和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峯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63萬元 × 原告4人=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2萬3948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木和(死亡日期:111年6月11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和解筆錄影本全部(內容完整)。
四、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正本及民國111年度迄今每年之公告現值各多少?及現況彩色照片。
五、原告中有三位為被告公司股東,何以不知被告公司使用上開土地之原因關係?該公司成立迄今,有否分配利潤予股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