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小禹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瑋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劉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減縮)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萬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