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凃珠記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鴻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鴻銘Z000000000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6140元,扣除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3333號、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聲請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台幣8萬5640元(00000-00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