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重傑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