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白卓月香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律師
被 告 德易適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吳易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352萬2003元(本院113年10月7日裁定已列事項+原告陳報遭占用土地面積價額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9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