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祺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 告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令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萬60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214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2萬1644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日期:112年12月8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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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2年12月7日止,按年息3.85%計算 | 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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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3.85%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3.85%之2成計算 |
總計:2383萬3336元+4萬2736.76元≒2387萬607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