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蔡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大織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2000萬元(即相對人之公司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提出相對人公司之公司股東資料(姓名及住址、出資額)。
相對人公司之資產有那些?其他股東對解散有何意見(曾否開會決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