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又豪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賴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二、依原告訴狀主張違約金超過新台幣(下同)191萬9342元之部分應予剔除,則本院112年司執字第2762號分配表所列違約金1313萬5500元,扣除原告主張者,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121萬6158(00000000-0000000),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73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