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詹士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㈠未具體載明原告欲請求被告退還「歷年保費(含汽車產險及醫療保險)」之總金額(先分類、再合計)為多少元?(涉及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之金額)。
㈡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或何契約約定)?詳細說明。
二、提出原告向被告投保汽車產險、醫療險之保險契約影本全部、已保險費繳費單據影本(即本件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