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邱振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1萬元(即相對人之112年度公司資產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